问 答

诚e赊服务 诚e赊怎么套现 诚e赊安全吗 诚e赊靠谱吗 诚e赊是什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日期:2015-12-30 10:19

诚e赊这款产品的出现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我们最关系它的安全性问题,诚e赊安全吗?诚e赊靠谱吗?还会问诚e赊是什么?那么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一一讲解诚e赊到底是什么。他的安全性怎么样。

诚e赊服务 诚e赊怎么套现 诚e赊安全吗 诚e赊靠谱吗 诚e赊是什么

诚e赊服务协议

本协议缔约方为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如未特别说明,“用户”包括“买家”以及“卖家”,下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阿里巴巴”】。

用户声明与承诺:

1、用户确认在申请加入诚e赊服务(下称“服务”或“本服务”)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及管辖权的相应条款(以加粗形式提示用户注意),用户一旦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实际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用户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2、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正文提及的规则及所有中国站上关于本服务已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下称e赊服务规则),所有这些规则都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和规则内容进行单方面的补充和(或)变更,并以在中国站(所涉域名为:alibaba.com.cnalibaba.cn1688.com下同)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予用户;若用户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用户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阿里巴巴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一、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诚e赊服务”:指基于阿里巴巴所提供的诚e赊技术服务,当买卖双方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交易等,具体以阿里巴巴实际提供为准)进行在线交易(虚拟商品等部分在线交易除外)时,买家可通过阿里巴巴与合作保险公司所认可并支持的授信获得对应信用额度,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投保合作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本协议中特指“保证保险”服务,下同);买家可使用前述信用额度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以卖家支持“诚e赊服务”方式进行交易为前提),在合作保险公司承保后相应订单所产生的买家应付款项(指订单所含全部交易款项,包含交易货款、运费等,以下简称“应付款项“,下同)将纳入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即:当买家(投保人)未按照相应在线交易方式规定如期支付应付款项时,合作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向卖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直接赔付买家到期应付款项对应金额的保险金,以保障交易安全;卖家可同时通过“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第三方服务以实现其相应“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提前收款并承担相应费用。

1.2“信用额度”:指买家在申请“诚e赊服务”时,阿里巴巴基于买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相关阿里网站的整体交易状况、信誉、违规等相关风险控制因素评估后给予买家的授信,买家可使用前述信用额度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在合作保险公司承保后相应订单所产生的买家应付款项将纳入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当订单交易金额高于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即未处在占用状态的信用额度余额)时,买家将无法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阿里巴巴有权基于上述风险控制因素评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存在未偿还的理赔款项等情形)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冻结买家的信用额度(处于冻结状态的信用额度将无法用于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但在调整、冻结前已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的交易订单不受影响。

1.3“信用额度的占用与释放”:指在买家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交易方式进行在线交易时,将占用订单交易款项对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如买家不存在到期未付款项,则占用的信用额度将在订单“交易成功(或关闭)“时被释放,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将相应恢复(经阿里巴巴评估相应额度应调整或冻结的除外),并可循环使用;如买家存在到期未付款项并发生保险赔付,则相应占用的额度将在买家偿还对应保险赔付款项后再行释放(经阿里巴巴评估相应额度应调整或冻结的除外)。

1.4“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指当买家通过“诚e赊服务”获得相应信用额度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在线交易,在保险公司承保后相应订单所产生的买家应付款项将纳入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买家(投保人)未如期支付应付款项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向卖家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直接赔付买家到期应付款项对应金额的保险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1) 账期届满时不存在未处理完结的在线交易纠纷,且买家未如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2)账期届满时存在未处理完结的在线交易纠纷,则:a)买卖双方自行达成有效的在线纠纷处理协议,且处理完毕后仍存在相应买家到期应付款项且买家未支付;或b)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经阿里巴巴根据相应交易及争议规则处理并判定买家仍应支付相应到期应付款项且买家未支付。

1.5“信用担保交易”:是阿里巴巴向用户开放的基于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特色交易方式,用户可通过开通相应授信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诚e赊”等,下同)而进行信用担保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买家可使用通过前述服务而获得的信用额度先行支付,授信方或授信方所引入的合作伙伴将根据服务约定的条件,对买家的应付款义务履行提供保障,并在买家到期未履行其应付款义务时直接向卖家执行赔付,以保障卖家如期收到货款。

1.6“支付账期”:简称“账期”,目前“诚e赊服务可支持账期类型为“月结(不设结算日)”的“信用担保交易”,即:卖家无需设定具体结算日,账期为相应订单“确认收货”之日起的30日,买家需在订单“确认收货”后的30日内付款。如后续“诚e赊服务”支持其他不同的交易方式(含账期类型),以阿里巴巴公布为准。

1.7“第三方服务”:指卖家以应收账款转让、质押等形式,通过“诚e赊服务”引入的第三方服务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第三方投资者等)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以实现其相应“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提前收款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卖家使用了前述第三方服务,则买家在前述使用“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项将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方(相应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前述交易订单后续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保证保险赔付,则第三方服务方在相应赔付条件成就时将直接作为保险合同下的“受益人”获取保险理赔款项(相应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支付宝账户:指用户使用支付宝相关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用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1.9“日/: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自然日,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二、服务的开通与关闭

2.1 买家申请开通“诚e赊服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为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且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认可的有效身份认证;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并支持支付宝在线交易;

3)符合“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合作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投保准入条件;

4)满足阿里巴巴中国站综合评分分值要求;

5)买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通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诚信通”服务半年及以上,且诚信等级>=2

2)开通阿里巴巴国际站(alibaba.com)“中国供应商”服务半年及以上;或

3)在淘宝网(taobao.com)开店半年及以上,且卖家等级在钻级及以上;或

4)在天猫(tmall.com)开店半年及以上。

6)近半年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虚假交易和低质量交易的总量占比<10%

7)因违规累计扣分不超过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

8)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条件。

2.2 卖家申请开通“诚e赊服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开通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诚信通”服务,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认可的有效身份认证;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并支持支付宝在线交易;

3)卖家店铺近6个月有过在线交易;

4)卖家店铺近90天在线交易纠纷率≤0.03%或纠纷笔数<2笔;

5)近半年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虚假交易和低质量交易的总量占比<10%

6)因违规累计扣分不超过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

7)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条件。

2.3 用户应保证在协议期内始终具备上述条件,如阿里巴巴有合理怀疑且用户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违反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则阿里巴巴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2.4 用户应保证其阐述的上述条件均真实准确,如因用户上述条件不符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用户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阿里巴巴(包括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部赔偿。

2.5 用户开通“诚e赊服务后,可自行选择关闭服务,但对于已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且尚未完结的订单,仍应适用本协议及相关规则。

三、交易及争议处理

3.1用户应严格遵守“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交易方式所规定的相应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交易规则》等。

3.2卖家了解并同意,其开通“诚e赊服务”后即可就相应商品选择是否适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如卖家选择支持,则即可与持有有效的“诚e赊服务”下信用额度的买家进行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并可享有保证保险的保障。

3.3买家了解并同意,“诚e赊服务”下的信用额度,由阿里巴巴基于买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相关阿里网站的整体交易状况、信誉、违规等相关风险控制因素评估后授予买家,且有权基于前述风险控制因素评估状况的变化而随时进行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阿里巴巴对买家的履约能力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担保,当买家选择使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时,买家应完全独立地承担全部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义务,并将积极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阿里巴巴不对卖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支付、赔偿义务。

3.4买家了解并同意,当买家存在未向保险公司偿还的理赔款或其他高危履约风险等情形时,阿里巴巴有权基于对“诚e赊服务”风险控制因素的综合考量,冻结买家部分或全部信用额度,处于冻结状态的信用额度将无法用于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但在冻结前已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的交易订单不受影响。

3.5当买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以其持有的有效信用额度并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方式与卖家达成交易订单,在保险公司承保后相应订单所产生的买家应付款项将纳入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具体保险保障内容、赔偿限额等,以买家另行与保险公司在线签署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3.6买家了解并同意,买家投保的“保证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向买家独立提供,保险服务相关的费用、以及权利义务等均由买家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阿里巴巴不承担与保险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为使买家更好地履行对应交易项下的付款义务,当阿里巴巴认为存在相应买家到期应付款项且买家未支付的情况下,买家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其判责结果直接通知相应保险公司(保险人)根据其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约定向卖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进行赔付,买家对此不持异议。

3.7用户同意,如卖家将其与买家通过“诚e赊服务”所进行的交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给第三方服务方,则买家在前述使用“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项将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方(相应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前述交易订单后续发生上述保证保险赔付,则第三方服务方在赔付条件成就时将直接作为保险合同下的“受益人”获取保险理赔款项(相应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阿里巴巴有权通过相应技术安排确保前述支付及理赔流程的实现,用户对此不持异议。

卖家进一步同意,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等服务均由第三方服务方独立向卖家提供,服务相关费用、以及权利义务等均由卖家与第三方服务方通过相应服务协议自行约定,阿里巴巴不承担与该等第三方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为使卖家得以便利地通过“诚e赊服务”下引入的第三方服务提前收款,阿里巴巴有权根据相应第三方服务协议的约定、第三方服务方的委托以及卖家的授权行使相应权利。

3.8买家同意,在账期到期后,如存在本协议1.4条所列的(1)、(2)两种情形,则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赔付前,买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先行通知支付宝公司向买家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内划扣相应买家到期应付款项给卖家(或卖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如通过前述方式未能执行全部买家到期应付款项划扣的,再由保险公司执行赔付。

3.9用户了解并同意,如因买家支付宝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因买家所投保的保证保险渠道无法支持或不足赔付等原因,导致买家使用“诚e赊服务”而进行的交易订单无法进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应赔付,买家仍应自行履行其在相应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义务,且不得以前述原因作为其怠于履行的理由,阿里巴巴没有使用其自有资金向卖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到期应付款项、赔偿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用户对此不持异议。

四、委托支付

4.1 本协议一旦生效,即表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做出授权并出具授权书(附件一:《授权书》):授权支付宝公司根据阿里巴巴发出的指令对用户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及关联快捷银行卡内资金进行相应操作(含向用户开通了支付宝快捷支付功能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转发并协助完成该支付指令的操作),此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期间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可撤销。

4.2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阿里巴巴有权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如下类型的指令:

4.2.1执行或解除余额止付;

4.2.2划扣余额用于执行本协议约定服务费划扣、赔付或赔偿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

4.2.3 如阿里巴巴根据买家的委托代买家执行了本协议约定之赔付,或者因用户的原因导致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发生损失,支付宝有权在用户的支付宝账户有效期间(即可能超越本协议有效期)根据阿里巴巴的指令从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中的划扣/止付同等金额的款项以及关闭支付宝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4.3用户同意支付宝公司依照用户的授权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用户和用户指定的支付宝用户承担。作为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或用户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除非支付宝公司未按照用户的授权执行操作或执行指令错误,支付宝公司将不对任何因授权行为之履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也不得在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中向支付宝公司主张权利,该等争议应由用户与阿里巴巴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5.1用户有义务确保其的账户及密码不外泄,任何因用户的疏忽造成的账户被盗带来的损失和责任,由用户完全独立承担,阿里巴巴不承担任何责任。

5.2用户签署本协议即意味着同意并遵守本协议及其他公示或将来可能公示的“诚e赊服务”规则、规范、文件、问答等的所有规定。

5.3用户同意,当阿里巴巴受理相关交易纠纷时,用户应积极配合并在阿里巴巴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当阿里巴巴根据相应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判定买家仍应支付相应到期应付款项时,买家应及时履行其到期应付款义务。

5.4 用户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相应技术服务费(如有),并自行承担保证保险、第三方服务等相关费用(如有)。

5.5买家承诺应如期履行其在相应订单下的到期应付款义务,如发生相应保险赔付,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清偿赔付款项,如买家违反前述要求,应按照其与相应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买家的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买家的“诚e赊服务”资格。

5.6买家了解并同意,如其存在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等)的情形,且相应订单对应的保险费系由阿里巴巴提供补贴并支付给保险公司,则阿里巴巴有权要求买家向阿里巴巴另行支付该订单对应金额保费,并有权从买家支付宝账户余额内直接执行相应金额划扣,买家对此不持异议。

5.7卖家了解并同意,如其存在严重违反第三方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应按照其与相应第三方服务方所签署的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卖家的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诚e赊服务”资格。

5.8在收到用户开通服务的申请后,阿里巴巴有权对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完全的权利同意或拒绝申请。

5.9服务成功开通后,阿里巴巴可在用户账号、订单及相关信息上加注并展示e赊服务标识(或阿里巴巴指定的其他标识)及将来本服务中可能增加的其它特别标记。

5.10当阿里巴巴基于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用户损害保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存在其他保险欺诈的情形)、第三方服务方等其他第三方、或阿里巴巴利益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关闭用户的“诚e赊服务

5.11用户同意,阿里巴巴可以向争议处理司法机关提供用户一般信息及纠纷调解中保留的证据,且有权向该司法机关提出查看及索要案件处理信息的权利。

5.12阿里巴巴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以及获得的授权,都可以全部或部分转移、转让、许可、分授权、转授权给他人。

5.13用户了解并同意,即使用户开通“诚e赊服务并因此发生服务所支持的相应交易,但对于因该交易所产生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履行及相关争议等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阿里巴巴对此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以及道义上的义务。

5.14本协议项下服务所涉及的阿里巴巴、alibaba、诚e赊服务及其他相关商标或标识、资料等之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皆为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阿里巴巴书面许可用户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用户应当赔偿因此给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阿里巴巴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5.15用户同意,为使用户更好地使用“诚e赊服务”,阿里巴巴有权通过用户的电子邮件、阿里巴巴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或)传真等方式向用户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六、技术服务费

6.1买家开通并使用“诚e赊服务”,暂无需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但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决定是否向买家收取技术服务费,如收取的,阿里巴巴将通知买家,如买家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同意阿里巴巴所通知的收费方案与条件。

6.2卖家开通并使用“诚e赊服务”后,当占用“诚e赊服务”下信用额度的交易订单经买家“确认收货(含因超时而自动确认收货的情形,下同),则卖家即应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具体要求如下:

6.2.1单笔订单的技术服务费 = 买卖双方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在确认收货时所占用的信用额度 × 30日(账期)/365日 × 服务费率(3.9%

注:卖家了解并同意,在订单确认收货后,不论后续订单是否发生退款而导致订单所占用的“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减少,技术服务费均将按照前述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在确认收货时所占用的信用额度为基数来计费。

6.2.2 为便于技术服务费的支付与结算,卖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一:《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在下列情形下,自卖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内直接划扣相应技术服务费:

1)如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在经买家“确认收货“后“交易成功”,则在订单“交易成功时执行技术服务费划扣;

2)如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在经买家“确认收货后因退款等情形而导致“交易关闭”,则在订单“交易关闭时执行技术服务费划扣。

6.2.3卖家了解并同意,买卖双方一旦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经买家“确认收货,则不论该订单后续“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卖家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如卖家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划扣,则阿里巴巴有权持续通知支付宝公司执行剩余技术服务费划扣,并立即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诚e赊购服务

七、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7.1为更好地向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权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用户信息:

1)收集用户留存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其他相关阿里网站的任何与“诚e赊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违规处罚信息等;

2)通过“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保证保险、第三方服务提供方获取并收集用户因使用该等服务而留存的任何与“诚e赊服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理赔信息、提前收款信息、还款/欠款信息等;

3)向合法留存用户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任何与“诚e赊服务相关的信息。

7.2为更好地向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用户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将用户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创建数据分析及授信模型,合理评估用户和(或)用户关联方的经营状况,防控风险,为用户提供适合的“诚e赊服务”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向“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相关保证保险、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共享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订单及应付款信息、纠纷处理信息等;

3)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4)经用户许可的其他用途。

7.3阿里巴巴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用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用户的任何信息。用户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将用户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2)为用户合理地提供“诚e赊服务”所必须;

3)获得用户的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八、免责及责任限制

8.1阿里巴巴所提供的诚e赊技术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阿里巴巴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阿里巴巴对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8.2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阿里巴巴均不对由于Internet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8.3用户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处理纠纷,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不能确保判责结果不存在任何错误或疏漏,也无法保证交易纠纷处理结果符合用户的期望,用户同意阿里巴巴对判责及赔付处理结果免责。

8.4“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保证保险、第三方服务等均由相应的服务提供方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义务,均由用户与该等服务提供方自行约定与承担,阿里巴巴不承担与前述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协议生效

自用户确认接受本协议,且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申请开通服务的全部条件时,本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有效通知

10.1阿里巴巴向用户发出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用户送达或生效。

10.2用户同意,对于向阿里巴巴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阿里巴巴对外正式公布的本服务专用的或以10.1款所述方式告知用户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阿里巴巴认可的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协议终止

11.1用户主动终止:用户可以主动申请关闭“诚e赊服务,阿里巴巴收到申请并终止服务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11.2 因用户不再符合其申请加入“诚e赊服务”时所依据的“服务开通条件”全部要求,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1.3 通知解除:阿里巴巴有权提前七(7)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1.4阿里巴巴单方终止权:如用户违反阿里巴巴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本服务的其他规则,阿里巴巴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用户进行处罚。

11.5因买家严重违反与向其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相关协议约定,被保险公司终止服务或不再符合承保条件,阿里巴巴有权同时终止本协议。

11.6因卖家严重违反与第三方服务方的相关协议约定,阿里巴巴有权同时终止本协议。

11.7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1.8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用户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即使本协议终止,阿里巴巴仍有权依据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本服务下交易所导致的相应赔付。

十二、其他

12.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阿里巴巴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2.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2.3阿里巴巴于用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用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附件:

附件一:《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照本人/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阿里巴巴】缔结的《诚e赊服务协议》的规定,依阿里巴巴的指示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及关联快捷银行卡内资金进行余额止付、扣除和支付。

特此授权!

诚e赊投保协议

投保协议(附保险条款)

本协议由开通阿里巴巴中国站“诚e赊服务”的买家(以下简称“买家”或“投保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本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以下投保协议及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障内容及责任免除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请不要勾选并确认本协议,同时,可致电保险人服务热线【95511】进行咨询。

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

投保协议

投保人:加入阿里巴巴中国站“诚e赊服务”的买家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缓解买家资金压力,增加卖家交易信心,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现双方就投保人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在线购买保险人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

一、投保条件及方式

1.1买家投保应符合下述条件(注:买家了解并同意,下述投保条件可能基于保险公司业务需要而不时进行调整并通知买家,买家在投保及投保成功后均应持续符合保险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布的最新投保条件):

1)为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且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认可的有效身份认证;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并支持支付宝在线交易;

3)已经开通“诚e赊服务”,且服务处于正常开通状态(信用额度可用且不得处于冻结状态);

4)不存在达到15天以上未偿还保险人的理赔款项或其他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5)满足阿里巴巴中国站综合评分分值要求;

6)投保人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通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诚信通”服务半年及以上,且诚信等级>=2;或

2)开通阿里巴巴国际站(alibaba.com)“中国供应商”服务半年及以上;或

3)在淘宝网(taobao.com)开店半年及以上,且卖家等级在钻级及以上;或

4)在天猫(tmall.com)开店半年及以上。

7)近半年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虚假交易和低质量交易的总量占比<10%

8)因违规累计扣分不超过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

9)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投保条件。

1.2当买家持有“诚e赊服务下的有效信用额度并与卖家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交易方式(注:目前仅支持账期类型为“月结(不设结算日)”的“信用担保交易”,具体应以《诚e赊服务协议》约定为准,下同)进行在线交易时,买家可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投保保证保险;本投保协议生效后,在保险期间内,买家未能按照交易订单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指订单所含全部交易款项,包含交易货款、运费等,以下简称“应付款项“,下同)所导致卖家的债款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议期限及保险期间

2.1 本投保协议自买家在线点击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本投保协议到期后,如买家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下的有效信用额度进行在线交易,则视为买家自愿申请续保,如符合投保条件,则本投保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壹年,并以此类推。

2.2 投保协议生效,买家使用“诚e赊服务”下的有效信用额度进行在线交易并完成保险费支付后(按照本协议约定保险费由阿里巴巴补贴承担的除外),保险人将分别根据单笔交易订单实际占用的“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每笔交易订单所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为:

1)起期:买家使用其持有的“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就其创建的交易订单进行支付(即发生“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占用)并就该订单确认收货;

2)止期:占用“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的交易订单账期届满之日(含当日)。

2.3对于在本协议终止时仍处于保险期间内的交易订单,保险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2.4买家可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入口向保险公司提出退出保证保险,自买家申请退出之日起将无法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项下的信用额度进行在线交易,但已占用“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的在线交易订单不受影响(且买家不得就该等订单申请退保),仍受保证保险的保障。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3.1单笔投保订单的保险费 = 买家下单并使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在确认收货时所占用的信用额度 × 30日(账期)/365日 × 适用的保险费率(2.4%

3.2为使买家得到更好的服务体验,在阿里巴巴公布的补贴期限内(以阿里巴巴另行通知为准)买家投保并使用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由阿里巴巴代为承担并支付给保险公司。买家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基于其业务需要而调整(包括缩短或延长)前述补贴期限安排,如阿里巴巴缩短补贴期限,则到期后的保险费应由买家自行承担并支付,具体支付流程以保险公司另行通知为准。

3.3当保险公司根据交易订单实际占用的“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后,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费均将不予退还。

四、保险范围及赔偿限额

4.1保险范围:买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以其持有的有效信用额度并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方式与卖家达成交易订单,在保险公司承保后相应订单所产生的买家应付款项将纳入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买家(投保人)未如期支付应付款项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向卖家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直接赔付买家到期应付款项对应金额的保险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1)账期届满时不存在未处理完结的在线交易纠纷,且买家未如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2)账期届满时存在未处理完结的在线交易纠纷,则:a)买卖双方自行达成有效的在线纠纷处理协议,且处理完毕后仍存在相应买家到期应付款项且买家未支付;或b)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经阿里巴巴根据相应交易及争议规则处理并判定买家仍应支付相应到期应付款项且买家未支付。

在保险人向卖家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先行赔付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全额返还赔偿款。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本协议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同意,如附件1保险条款内容与本投保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投保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4.2保险金额:指买家通过保证保险所取得的一定保险赔偿额度。单笔交易订单的保险金额以订单成功占用的“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为限,保险公司应根据买家交易订单实际占用的“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保险金额限额内的款项应专项用于保证保险项下的卖家赔付。

4.3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仅就实际占用“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的交易订单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前述订单的赔付限额仅限于该笔订单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时所产生的卖家赔付,赔付金额以该订单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账期届满时不存在未处理完结的在线交易纠纷,且买家未如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2)账期届满时存在未处理完结的在线交易纠纷,则:a)买卖双方自行达成有效的在线纠纷处理协议,且处理完毕后仍存在相应买家到期应付款项且买家未支付;或b)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经阿里巴巴根据相应交易及争议规则处理并判定买家仍应支付相应到期应付款项且买家未支付。

4.4绝对免赔额/率:为0

五、保险理赔及追偿

5.1卖家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买家应以积极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阿里巴巴客服介入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发生本协议4.1条所列保险范围内约定之情形,且买家(投保人)未如期支付应付款项,保险公司将在该订单所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向卖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进行赔付。

5.2保险人在此完全认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交易及相应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在交易订单所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保险人同意无条件接受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基于投保人根据前述流程与卖家在线达成纠纷处理协议或经阿里巴巴人工介入后判责所确定的相应订单下投保人实际应付款项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均了解,因上述纠纷处理协议系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在线达成(阿里巴巴并不介入前述协商过程),且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关,仅能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知识水平处理纠纷,不能确保判责结果不存在任何错误或疏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均同意:阿里巴巴对判责及赔付处理结果免责,如出现与本协议附件1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应自行负责处理与解决相关事宜,阿里巴巴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3如卖家(被保险人)将其在交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给“诚e赊服务”认可的第三方第三方服务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第三方投资者等),则受益人可在相应赔付条件成就时自动转为前述第三方服务方(相应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等第三方服务方信息阿里巴巴将在卖家发生前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同步时通知投保人。卖家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的,投保人同意配合提供交易信息及卖家信息,作为索赔参考材料。

5.4投保人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投保人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按照保险人的委托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并直接从投保人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前述赔款至保险人指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

5.5在投保人向保险人偿还理赔款项后,订单占用的“诚e赊服务”项下的信用额度将被释放(额度冻结等情形除外),并可再次被占用用于创建“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

5.6 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5.7 买家了解并同意,如发生上述5.6条所列情形且该订单对应保费系由阿里巴巴补贴支付给保险人,则阿里巴巴有权要求买家向阿里巴巴另行支付该订单对应金额保费,并有权从买家支付宝账户余额内直接执行相应金额划扣,买家对此不持异议。

六、争议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协议终止与解除

7.1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保人可以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入口申请终止本协议。

7.2本协议到期且双方未续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7.3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保条件,保险人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7.4保险人与阿里巴巴就保证保险相关合作终止,则本协议同时终止。

7.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有权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通知投保人后解除本协议,且不予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存在单笔未归还保险人的理赔款达到15天及以上的;

2)投保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有虚假交易或保险欺诈行为的;

3)投保人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诚e赊服务协议》或本协议及附件约定情形的。

7.6本协议如由于7.5条原因解除的,保险人有权不再接受投保人的投保。

7.7本协议终止/解除后,协议终止/解除前已实际占用“诚e赊服务下信用额度的交易订单,如发生赔付则保险人仍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其他交易订单则不再受到保险人保障。

八、协议变更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有权基于保证保险业务需要单方面修改本协议(含附件,下同)中与投保人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并向投保人书面通知,若投保人不同意修改本协议,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保险服务;否则,视为投保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经修订的协议一经通知,立即生效(在变更生效前已经投保的交易订单,仍适用变更前的相应条款)。

九、隐私保护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隐私保护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阿里巴巴中国站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保险人承诺将保护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如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保险人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义务条款、协议终止与终止、解除、变更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

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上合法购买产品或/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合法开展网络服务或/和销售,并在网络平台上与投保人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通过网络平台与被保险人在线上达成交易订单,在保险期间内,未能按照交易订单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所导致被保险人的债款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针对投保人的不在此限;

(六)保险单载明的交易范围外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雇员或代表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代表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投保人未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购买被保险人商品或服务的;

(三)投保人未使用有效信用额度与被保险人进行交易的;

(四)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为违禁品的;

(五)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损失;

(六)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交易款项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罚金、侵权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易款项(并以信用额度为限,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投保材料。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整理和提供投保材料的,还应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电子交易合同及沟通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发货证明和投保人的收货证明;

(三)催收货款的相关记录;

(四)投保人未全额支付货款的证明;

(五)如存在交易纠纷、判责、部分退款等情况,应提供与责任判定、价款支付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投保人应支付的交易款项-投保人已支付的交易款项)×1—免赔率)

或 赔偿金额=投保人应支付的交易款项-投保人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免赔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发生转移,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对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就重要事项变更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金申请、支付等发生纠纷,由此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交付凭证。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1、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交易款项: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根据交易订单显示的投保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全部交易价款(指订单所含全部交易款项,包含交易货款、运费等)。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人/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署的《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阿里巴巴”)的委托,依阿里巴巴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及关联快捷银行卡内资金进行余额止付和划扣。

特此授权!

Tags:理财金融理财贷款

相关文章

特别下载

猜您喜欢

网友评论